强制提交年度报告[MIA 备忘录通函编号。 49]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9年07月03日
(纳尔)卷。二号2 / 1991 年 4 月 - 6 月 [ MIA 备忘录通函编号。 49, July 03, 1989 ] 强制提交年度报告 根据《公共服务法》(经修订的第 146 号联邦法案)第 2 章第 17(h) 节,特此要求所有航运公司、船东和船舶经营者在每年 3 月 1 日或之前向海事工业管理局提交上一年度的财务和运营年度报告。上述报告应按照本局规定的修订格式编制。任何违反或不遵守上述要求的行为,在经过适当通知和听证后继续存在的每一天,将被处以不超过 200 比索 (P200.00) 的罚款。如果在根据该命令或决定发出的命令或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支付此处处以的罚款,则该违约应被视为暂停公共便利证书的充分理由,直至全额支付。本备忘录通函应在官方公报或一般发行的报纸上公布十五天后生效。采用:1989 年 7 月 3 日(新加坡元。) PHILIP S. TUAZON 管理员重新发布:1991 年 5 月 16 日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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