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三号1 / 1992 年 1 月 - 3 月 [ POEA 备忘录通函 NO. 05 S. 1989, February 07, 1989 ] PDOS 月度报告 鉴于违反 PDOS 规则的事件越来越多,特别是 1983 年系列第 3 号备忘录通告第 12 节,主管部门严格遵守并确保作为监测 PDOS 活动的工具之一,PDOS 报告的可信度和有效性,认为有必要重申并制定以下准则: 1. PDOS 报告应按月提交,不应提交特定月份的报告晚于下一个月的前十五 (15) 天; 2. 每份报告应注明每次研讨会的工人/参与者的姓名/名单、PDOS 日期和目的地国家; 3. 报告应按时间顺序反映 PDOS 的日期和/或按持有日期的顺序排列; 4. 在允许联络官作为授权签字人签署 PDOS 报告的情况下,该报告应由另一非联络官的 POEA 认可签字人会签。不遵守上述规定将使为此负责的一方根据 POEA 规则和条例受到适当的行政处罚。采用:1989 年 2 月 7 日。(新加坡元。)TOMAS D. ACHACOSO 管理员重新发布:1992 年 1 月 23 日(新加坡元。)JOSE N. SARMIENTO 管理员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动态生成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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