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三号1 / 1992 年 1 月 - 3 月 [ POEA 备忘录通函 NO. 56 S. 1983, February 18, 1992 ] LICENSED/AUTHORITY 就向私营职业介绍所、人力中介机构、服务承办商和建筑承办商颁发其印刷的执照/授权证书时,政府责令所有相关人员严格遵守以下规定许可证/授权的有效性和使用的规则、政策和条件: 1. 许可证/授权应张贴在公司或代理机构的办公室,并在公众面前公开。 2. 许可证/授权自许可证中注明的签发之日起一 (1) 年内有效,除非提前暂停、撤销或取消。 3. 执照/当局应在其到期前 45 天内提出更新申请并符合主管机关的要求后每年更新一次。 4. 证书应在签发三 (3) 年后交回,并应更换为新证书。 5. 许可/授权不可转让;除了以它的名义发行的人之外,任何人都不得使用它。 6. 招聘活动只能在许可证/授权中明确规定的地点进行。 7. 省级招聘或在许可证/授权中指明的营业地址以外的任何招聘活动应事先获得主管部门的授权,并且此类招聘应在 MOLE 地区办事处的监督下并在其办公场所内或在该区域办事处主任指定的任何地点。除非当局特别授权,否则授予在其注册办事处以外开展招聘活动的权力并不赋予该机构或实体建立分支机构或扩展办事处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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