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 760/866/1711[MIA 备忘录通告第 760/866/1711 号海外航运公司认可修订指南33-A]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0年03月26日
(纳尔)卷。 1 NO.2 / 1990 年 4 月 - 6 月 [ MIA 备忘录通函编号33-A,1990 年 3 月 26 日 ] 为 PD 760/866/1711 目的而对海外航运公司进行认可的修正指南 以下修正指南应规范从事海外航运的航运公司、公司和实体的注册和认可PD 760/866/1711 的适用: I 资格要求 1. 只有被授权主要从事海外航运的菲律宾航运公司、公司和实体才能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申请注册和认可;申请人的公司名称必须表明从事海外航运的公司的主要目的。具体来说,以下是合格的:应申请续签现有租船合同的公司——目前已获得 MC No. 33 认可且拥有现有租船或打算更换其先前已删除的船舶的航运公司必须遵守最低 P700 万已缴款申请延长/续签光船租赁合同或更换被删除的船舶时的资本要求。湾。应通过直接购买/租赁-不可撤销购买 (LIP) 安排申请购置至少 2,500 载重吨的船舶的公司,这些船舶主要用于在菲律宾国旗下注册的海外航运业务:和 c.附属公司应吸收船东公司可能分配的任何或部分租船配额。 2. 申请公司必须有至少 P7.0 百万的实收资本。...
PD 760/866/1711[MIA 备忘录通告第 760/866/1711 号海外航运公司认可修订指南33-A]pdf预览版
PD 760/866/1711[MIA 备忘录通告第 760/866/1711 号海外航运公司认可修订指南33-A]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