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二号4 / 10 月 - 1991 年 12 月 [ POEA 备忘录通函编号50, September 20, 1991 ] BALIK-MANGGAGAWA PROCESSING 根据 1991 年《海外就业规则和条例》第三册第 II 条第 6 7 节,现就上述主题发布以下指南和修订程序,以供参考和指导所有有关的。 1. 菲律宾合同工除海员外,在休假或紧急休假并返回同一工作场所的海员,在抵达菲律宾之日起六(6)个月内恢复工作,应单独或通过以前部署它们的机构。对于个人balik-manggagawa,应提供以下文件: 有效护照;有效的再入境签证、工作许可或任何同等文件;对于经机构认可的 balik-manggagawa,需要以下文件: 以前 POEA 处理过合同工的就业和旅行证件;有效护照;有效的再入境签证、工作许可或任何同等文件。该规定取代了之前关于在抵达菲律宾之日起三 (3) 个月内休假的工人的处理规定。 2. 所有将返岗工人交给其认可负责人的招聘机构应在雇佣合同有效期内对上述工人承担责任。中介机构可以为此向其雇主收取服务费,但不得向返岗工人收取重新安置费。该命令立即生效。采用:1991 年 9 月 20 日(Sgd.) JOSE N. SARMIENTO 管理员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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