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二号3 / 7 月 - 1991 年 9 月 [ CSC 备忘录通函编号1991 年 7 月 23 日 31 日] 根据 CSC-DBM 联合备忘录第 1 号第 1 条第 31 日,申请休假积分货币化和十天货币化休假积分货币价值计算的指南。 1991 年,(见下文)政府官员和从事职业或非职业服务的雇员,无论是永久的、临时的、临时的还是临时的,都可以允许将最多十 (10) 天的休假积分货币化。在这方面,为了统一本通知的适用,在假期积分的货币化中应遵循以下准则。一、休假积分货币化申请: 1.休假积分货币化应按照规定的休假表格进行,CSC表格第6号,1984年修订; 2. 请假单第6(c)项不得注明包括日期在内的日期。应注明申请天数。 3. 货币化申请须经有关办事处负责人批准。 II 十 (10) 天假期积分的货币价值计算: 公式:月薪 ______________________ X 10 天 = 货币化假期的货币价值 22 示例:P10,000.00(月薪)______________________ X 10 天 = P4,545.45 22 注意:22 的除数用作每月平均工作日。...
假期学分货币化申请和十天货币化假期学分货币价值计算指南[CSC 备忘录通知第31]pdf预览版假期学分货币化申请和十天货币化假期学分货币价值计算指南[CSC 备忘录通知第31]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