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未收的净保费[IC 通函编号。 11/91]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1年05月29日
(纳尔)卷。二号2 / 1991 年 4 月 - 6 月 [ IC 通函编号。 11/91, May 29, 1991 ] 到期未收的保费净额 关于确定在菲律宾开展业务的任何人寿保险公司截至年底的财务状况,本委员会根据第 196 (5) 条保险法,应允许并将以下到期和未收取的净寿险保费视为认可资产: A. 净寿险保费对应于日历/估值年度的 10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到期的未记录为已支付的净保费截至当年 12 月 31 日,对于所有在公司估值记录上归类为缴付保费且定期缴付保费的保单(即保费模式为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每月),前提是 - 1 . 公司已收到这些保单的初始保费; 2、公司已设立相应储备。 B. 净寿险保费对应于日历/估值年度的 7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到期的净保费,但截至该年 12 月 31 日尚未记录为公司估值记录中所有归类为保费支付的保单并且其保费是按月薪扣除计划支付的,前提是 - 1. 公司已收到这些保单的初始保费; 2、公司已设立相应储备; 3. 投保人未收到取消或退出的通知。据了解,根据《保险法》第 77 条,人寿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或合同仅在已支付保费或适用宽限期规定时才有效并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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