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在 CB 批准的证券中的登记[BSP 通告第第1284章]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1年04月25日
(纳尔)卷。 10号1999 年 7 月 3 日 - 9 月 [ BSP 通告编号。 1991 年 4 月 25 日第 1284 号 ] 外国投资在 CB 批准的证券中的登记 根据 1991 年 4 月 19 日货币委员会第 438 号决议,经修订的第 1028 号通函的以下规定于 1991 年 6 月 1 日生效: 1. 第 27 条内容如下: x x x x “b。 x x x x “c. xxxx “外国投资在 CB 批准的证券中的注册申请应由授权证券交易商/经纪人在收到汇入外汇并通过 AAB 将其兑换为菲律宾比索后七 (7) 个银行工作日内提交给投资者的指定托管银行代表中央银行出具STD登记文件:但投资者未指定当地托管银行的,授权证券交易商/经纪商应直接向中央银行申请STD登记提交所需证明文件副本的文件:此外,托管银行出具的 STD 登记文件连同完整的证明文件应接受中央银行的事后审核,以符合文件要求。否则,不遵守规定将使托管银行签发的登记无效。” 2. 第 29 条内容如下: 29. 授权证券交易商/经纪人、授权代理银行(包括托管银行和过户代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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