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二号3 / 7 月 - 1991 年 9 月 [ PPA 备忘录订单号。 1991 年 3 月 21 日 05-91 日] 关于抗议收取港口费用的规定程序的修订指南 鉴于 1987 年菲律宾港务局的重组以及随后在 1988 年紧随其后的重组,港口区办事处已经作为 PPA 层级设置的附加层级制度化,程序指南,特别是第 XI 条的相关规定,PPA 第 13-77 号行政命令第 130 和 131 节规定了对收取港口费用的抗议程序已经过时.为了适应目前的 PPA 等级制度,特此删除第 XI 条第 131 节,同时将第 130 节修改为:第 130 节。 130. 区域经理/总经理审核。 — 任何人或公司对港口经理在提出抗议的事项中的决定或行动感到不满,可在港口经理书面通知其行动或决定后十五 (15) 天内,向港口经理发出书面通知并将其(个人或公司)希望由区域经理审查该事项的副本提供给区域经理,区域经理可以批准、修改或修改港口经理的行动或决定。对区域经理的决定感到不满的任何一方均可在收到该决定副本后三十 (30) 天内向总经理办公室提出上诉。本命令应在一般发行的报纸上发表后十五 (15) 天内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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