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号1/1991 年 1 月至 3 月 [ BFAR 行政命令 NO. 173, February 05, 1991 ] 禁止出口班格斯鱼苗 (HATIRIN) 根据经修正的第 704 号总统令(也称为“1975 年渔业法令”)第 4、7 和 18 条的规定,以下兹颁布禁止出口班格斯鱼种(hatirin)的规则: 第 1 节 定义——班格斯鱼种(hatirin)是指总长度不小于 25 毫米、被鳞片覆盖、具有在班古斯育苗池中种植了一段时间。第 2 节. 禁止——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出口或促使出口班格斯鱼种 (hatirin) 均属非法。第 3 节. 刑罚条款 — 违反本命令的规定应处以五百 (P500.00) 比索至五千 (P5,000.00) 比索的罚款或六 (6) 个月至四 (P5,000.00) 比索的监禁。 4) 年,或法院酌情处以此类罚款和监禁:前提是渔业和水产资源总监特此有权对违法者处以不超过五千 (P5,000.00) 比索的行政罚款,并没收其中使用的班格斯鱼种和其他用具。第 4 节. 废除条款 — 与本命令的规定不一致的所有行政命令、规则和条例或其部分在此被废除。第 5 节. 有效性——本行政命令应在其在官方公报和/或两 (2) 份普遍流通的报纸上公布后十五 (15) 天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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