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的短期外币贷款政策和指南[BSP 通知1992年的1351系列]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2年08月21日
(纳尔)卷。三号1992 年 7 月 3 日至 9 月 [ BSP 通告编号。 1992 年 1351 系列,1992 年 8 月 21 日] 根据 MB Res 修订的短期外币贷款政策和指南。 1992 年 8 月 14 日第 769 号,以下修订后的政策和指导方针适用于短期外币贷款: I 来自 FCDU 的贷款 A. 以下短期外币贷款可由外币存款单位 (FCDU) 发放,无需中央银行事先批准: 正常的同业往来(不超过360天),例如同业拆借和一般流动性同业拆借;商品和服务出口商的借款;生产商/制造商的借款,包括石油公司和公用事业公司;居民 FCDU 存款人以其自己的 FCDU 存款借款,前提是 - (a) FCDU 贷款的借款人/最终用户也是银行的 FCDU 账簿中记录的 FCDU 账户的存款人; B.贷款金额不得超过FCDU存款金额,还款不得以从当地银行系统购汇的方式支付。上述 A.3 项所称生产者/制造者,是指通过物理、机械、化学或其他方式,或通过特殊处理或一系列行为,将原材料加工/​​转化为可销售形式的个人或实体。导致产品的性质或状态发生变化。 B. 上述 A 项下的贷款收益应如下使用: 对于商品和服务出口商 - 直接以外汇支付外汇需求或通过将外汇出售给贷款当地商业银行以比索支付当地成本/营运资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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