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板的使用[LTO 备忘录通告编号。 MC-92-148]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2年01月30日
(纳尔)卷。三号1 / 1992 年 1 月 - 3 月 [ 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MC-92-148,1992 年 1 月 30 日 ] 临时牌照的使用 由于缺乏薄膜材料,根据 A.O. 1980 年第 3 号,并由 Cir. 进一步实施。第 82-028 号,特此重申以下关于使用临时车牌的规则和规定,以供有关方面指导: 1. 没有中央办公室颁发的永久车牌的区域和地区办事处被授权在紧急情况下,向已登记的机动车发出临时车牌号; 2、区公所分配发给MC No.91-134所反映的相应机构代码加一个从001开始的三位数字,但临时车牌号的最后一位应与普通车牌的最后一位相对应。随后将使用的永久铭牌,并将成为注册时间表的基础; 3. 民政事务处应授权使用由 TDO 签署的临时牌照(附件 A)[*]。 4. 记录官应保存一份记录簿,按分类输入临时车牌号,并按严格的数字顺序输入。为严格遵守。采用:1992 年 1 月 30 日(新元)JUAN V. BORRA, JR。助理秘书 [*] 可向美国国家行政登记处 (ONAR) 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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