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韩国部署的指导方针[LTO 备忘录通告第37, S. 1993]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3年08月25日
(纳尔)卷。四号3 / 7 月 - 1993 年 9 月 [ LTO 备忘录通知编号37, S. 1993, August 25, 1993 ] 派遣到韩国的指导方针 所有派遣学员到韩国的招聘机构/实体应提交以下关于东道国认证和培训生文件处理的要求: A. 东道国认证— 仅应考虑对直接雇主主办公司进行认证。 1. 由劳工参赞确认的韩国以下任何政府机构的实习生赞助批准: 贸易产业部 韩国中央银行 科学技术部 韩国贸易协会 2. 培训合同,在韩国公证并由劳工参赞确认: 3. 经菲律宾大使馆/劳务专员认证和核实的任务授予连同东道公司营业执照翻译件。 (转让裁决是主办公司授权其菲律宾代理人代表主办公司行事和签字的文件)。 B. 培训生文件的处理 1. 处理请求 2. 信息表 3. 个体工人-见习合同 4. 司法部签发的外国人工业技术培训签证确认证明 5. 遣返保证书 本通知取代以往不一致的签发并应立即生效。采用:1993 年 8 月 25 日 (Sgd.) FELCISIMO O. JOSON, JR。管理员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E-LibCMS)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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