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授予私人电力认证和激励措施的目的的热电联产项目提供定义[能源部第 4 号通知93-06-06]
(纳尔)卷。四号3 / 7 月 - 1993 年 9 月 [ DOE 通告编号。 93-06-06,1993 年 6 月 24 日 ] 为授予私人电力认证和激励措施的目的的热电联产项目提供定义 为了充分实现向热电联产项目授予私人电力认证和激励措施的主要目标,为促进该国节能技术的利用,所有提交认证和/或利用激励措施的热电联产项目提案应满足以下技术定义和资格: 1. 热电联产设施的定义。热电联产设施是指通过连续使用能源来产生电力或机械能以及用于工业、商业、加热或冷却目的的有用热能(如热或蒸汽)的设施。 2.技术资格标准。热电联产设施至少应该能够达到百分之六十 (60%) 的热电联产系统效率。出于计算目的,将适用以下定义:效率 = 有用能量输出 X 100% _______________ 能量输入 b.有用能量输出定义为电力或机械功率加上蒸汽或热废气中的有用热量以及为有用目的而回收的此类其他热能的总和。 C。能量输入定义为每小时燃料的千克数乘以收到的较高热值 (HHV)。这些热电联产设施的定义和资格应立即生效。通过:1993 年 6 月 24 日(S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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