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部门令编号124,1992 年系列[BTRCP 行政命令第 3 s。 1993]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3年06月30日
(纳尔)卷。四号4 / 1993 年 10 月至 12 月 [BTRCP 行政命令 NO.3 s。 1993 年,1993 年 6 月 30 日] 修改部门令第 NO. 124,1992 年系列第 1 节。 D.O. 第 1 节124 特此修改为:“第 1 节。指定 DTI 省级办事处代理消费者仲裁官 - (a) 在根据菲律宾消费者法 (RA 7394) 第 160 条任命消费者仲裁官之前,省级办公室主任和主管/看守人特此指定为代理消费者仲裁官。 (b) 当省级办公室需要额外的代理消费者仲裁官时,应要求其区域主任指定一名或多名官员/雇员属于提出请求的省办事处或另一个省办事处作为提出请求的省办事处的代理消费者仲裁官。该请求应有充分的理由。特此授权区域主任在其各自区域内批准省办事处的上述请求。根据具体情况,区域主任可以指定区域法律官员s 作为其管辖范围内的省级办公室的额外代理消费者仲裁官。”第 2 节。 D.O. 第 2 节特此将第 124 条修改为:“第 2 节。管辖权——DTI 省办事处的代理消费者仲裁官对因违反“贸易和行业规定”而引起的消费者案件具有调解、审理和裁决的原始和专属管辖权。根据《消费者法》的规定,哪些违规行为发生在其各自的省内,或违规/犯罪的任何基本成分发生在各自的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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