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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寻呼运营商和其他类似服务提供商强制提供 PSTN 干线[NTC (DTC) 备忘录通函 No. 8-4-93]
相关行业
:
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
:
菲律宾
发布时间
:
1993年04月15日
(纳尔)卷。四号3 / 7 月 - 1993 年 9 月 [ NTC (DTC) 备忘录通函编号1993 年 4 月 15 日 8-4-93 ] 向寻呼运营商和其他类似服务提供商强制提供 PSTN 中继线 根据第 546 号行政命令和经修订的《公共服务法》赋予它的权力,并为了实现国家电信委员会特此颁布以下规章制度: 1. 任何电话交换运营商应及时向所有寻呼运营商提供中继线和其他相关电话设施所述寻呼运营商所需的充分基础;同样,应禁止电话交换运营商在授予 PSTN 干线时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形式的歧视,以允许一个特定寻呼运营商相对于另一个寻呼运营商具有任何竞争和/或有利优势,包括但不限于其一般性,与其 PSTN 网络的平等可访问性; 2. 前款所称的及时性是指自本地电话服务提供商收到中继线申请之日起四十五(45)天内,本地电话服务提供商应提供所需的中继线设施; 3.同样的规则也适用于类似位置的其他电信服务; 4.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规定处理; 5. 凡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命令、通知、规章制度,均予以废止、取代或相应修改;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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