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O 62-93[BOC 海关备忘录命令第 62-93 号修正案62-93-A]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4年11月16日
(纳尔)卷。 5号1994 年 10 月 - 12 月 4 日 [ 中国银行海关备忘录订单号62-93-A,1994 年 11 月 16 日] 对 CMO 62-93 的修正 CMO 第 62-93 号(外国卷烟转运)第 (6) 款特此修改如下: 6. 由进口外国香烟组成的转运货物香烟,作为​​ Title II 2.1 的例外。海关备忘录令第 22-93 号的规定,可被允许在港口停留不超过五 (5) 天,之后将根据同一备忘录令的第 III 段收取费用,即所有此类逾期停留货物应按每集装箱 P800.00 P80.00 或每吨杂货 P10.00 的监管费,由相关的航运公司或代理支付给地区海关署长装货或取货时;但是,如果卸货港不是外国转运的实际装货港,则期限为自最后一个包裹卸货之日起十(10)天。所有与本协议不一致的海关命令、备忘录或其他文件均被视为已撤销或相应修改。采用:1994 年 11 月 16 日(新加坡)吉列尔莫·L·帕拉伊诺,JR。专员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E-LibCMS)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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