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5号1/1/1994 年 3 月 [ EIAB 备忘录通函编号94-03-02, March 16, 1994 ] 低芳烃溶剂进口指南 鉴于,第 413 号行政命令(根据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第 104 条修改某些进口物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和名称) 和第 470 号行政命令规定,低芳烃溶剂的进口税率为 10% ad val。 (税目第 2710.0034 号);鉴于,经 EO 115 和 EO 160 修订的第 478 号行政命令分别规定对进口原油和进口石油产品征收 P0.95/L 和 PI.00/L 的特殊关税,但对低芳烃溶剂免征此类关税经能源监管局(现能源工业管理局)特别授权进口的税率;鉴于,关税委员会根据“Samahan sa Pilipinas ng mga Industriyang Kimika”的陈述为低芳烃溶剂创建单独的子标题;鉴于,能源工业管理局注意到当地溶剂制造商对进口低芳烃溶剂在特殊免税基础上的担忧,而当地有生产的同等产品;鉴于,与投资于在当地生产相同溶剂的工厂和设备的国内制造商相比,这种免税给予进口商不应有的成本优势,并违背政府吸引投资和鼓励当地生产商维持/扩大其现有工厂的政策目的。确保刺激经济增长所需的不间断国内供应;鉴于,有必要发布指导方针,以适当实施上述第 3 号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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