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6号1 / 1995 年 1 月 - 3 月 [CSC 公告,1995 年 2 月 21 日] 宪法和综合选举法的相关规定的实施 选举委员会 (COMELEC) 于 1995 年 1 月 3 日颁布了第 2739 号决议,代表公务员委员会,为了 1995 年 5 月 8 日的选举,强制执行和执行以下内容:《宪法》第 IX-B 条第 2 节 (b) 款第 4 款,内容如下:“(4) 民事部门中没有官员或雇员服务应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4 竞选或党派政治运动。”综合选举法(BP 881)第 261 节的 G、H 和 I 段内容如下:“SEC. 261. 禁止行为 -以下行为构成选举罪:“(g) 任命新员工、设立新职位、晋升或加薪 - 在特别选举前四十五天期间,(1) 任何负责人,股份公司的官员或任命官员政府办公室、机构或机构,无论是国家的还是地方的,包括政府拥有和控制的公司,他们任命或雇用任何新员工,无论是临时的还是临时的,或者创造和填补任何新职位,除非委员会事先授权。除非确信要填补的职位对有关办公室或机构的正常运作至关重要,并且该职位的填补不得以可能影响选举的方式,否则委员会不应授予所寻求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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