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私营部门能够参与海洋、太阳能和风能资源的勘探、开发、利用和商业化,用于发电和其他能源用途[执行第第462章]
(NAR) 第 9 卷第 1 期/1998 年 1 月 - 1998 年 3 月 [ OP 执行命令编号。 462,1997 年 12 月 29 日] 使私营部门能够参与海洋、太阳能和风能资源的勘探、开发、利用和商业化,用于发电和其他能源用途 鉴于《宪法》第 12 条第 2 款规定,“所有土地公有领域的水域、矿产、煤炭、石油和其他矿物油、一切势能、渔业、森林或木材、野生动物、动植物和其他自然资源均归国家所有。农业除外。土地、其他一切自然资源不得转让。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和利用,受国家全面控制和监督。国家可以直接从事,也可以共同生产、合资经营。或与菲律宾公民或公司或协会的生产共享协议,其资本至少有 60% 由此类公民拥有”;鉴于,1977 年 1 月 12 日颁布的第 1068 号总统令指示“加快非传统能源的研究、开发和利用”和 1992 年 12 月 9 日第 7638 号共和国法案授权能源部(DOE)“制定和实施一项加速发展非常规能源系统及其应用的推广和商业化的计划";鉴于海洋、太阳能和风能 (OSW) 能源是非常规、本土、可再生、环境友好的潜在能源力量,其丰富程度可以为菲律宾提供能源自给自足,并可能在未来出口盈余尽管经济快速增长导致能源需求很高;鉴于,通过允许私营部门参与来加速 OSW 能源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符合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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