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R) VOL.8 NO. 1997 年 10 月 4 日 - 12 月 [ BSP 通告编号。 148, November 10, 1997 ] 贷款损失 根据 1997 年 11 月 5 日货币委员会第 1489 号决议,特此修订《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监管手册》(第一至第四册)的规定如下: 第 1 节. 小节第二段。 _306.5(第 I 至 III 卷)和 4306Q.5(第 IV 卷)关于可能损失的备抵特此修订如下:“除了 Bangko Sentral 根据上述指南要求的可能损失备抵之外,与个别识别的无法收回账户无关的贷款损失的一般准备金也应设置为相当于总贷款组合的 2%,减去根据现行法律/规则/法规被视为无风险的同业拆借和贷款。”第 2 节。小节的第一段。 _306.6(第一至第三册)和 4306Q.6(第四册)特此修改为:“临时准备金。对于可能的贷款损失,百分之二(2%)的一般准备金应在三( 3) 自本通函之日起的年份,如下:第一年年底为 1%;第二年年底为 1.5%;第三年年底为 2%。会损害银行的净资产,货币委员会可酌情延长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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