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O. 对菲律宾制造商、出口商和承包商的认可120 S. 1993 及其实施规则和条例[PITC 备忘录通函编号。 CT- 97.4/01]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7年04月17日
(NAR) VOL.8 NO. 2 / 1997 年 4 月 - 6 月 [ PITC 备忘录通函编号。 CT- 97.4/01, April 17, 1997 ] E.O. 对菲律宾制造商、出口商和承包商的认可120 S. 1993 及其实施规则和条例120 秒。 1993年对菲律宾制造商、出口商和承包商(以下简称“菲律宾供应商”)在全国范围内作为菲律宾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参与对销贸易交易的认可规定,现颁布以下认可规则。获得 PITC 的认可是菲律宾供应商参与政府根据 E.O. 的反贸易计划的必要条件。 120, S. 1993. B 对希望作为 E.O. 规定的菲律宾产品和服务供应商参与对销贸易交易的菲律宾供应商的认证要求120 秒。 1993 及其实施细则和条例(以下简称“计划”)在提供本计划下的产品/服务之前,必须满足以下认证标准/要求。 1. 所有权菲律宾供应商必须至少百分之五十一 (51%) 由个人或菲律宾公民群体拥有或控制,除非所需的产品和/或服务只能从菲律宾拥有或控制的菲律宾供应商处采购,提供:所需的产品或服务是菲律宾政府在与适当的政府和私人实体协商后认证的优先事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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