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9号1/1998 年 1 月至 3 月 [NEDA 实施规则和条例 RA 7042,1998 年 3 月 3 日](经共和国法案第 8179 号[1] 修订) 国家经济和发展局 (NEDA) 特此发布以下规则和条例执行第 7042 号共和国法,也称为 1991 年外国投资法,经第 8179 号共和国法修订:规则 I 定义第 1 节。术语定义。 — 为本规则和条例的目的:法案应参考共和国法案 7042,题为“促进外国投资的法案,规定了在菲律宾开展业务的企业注册程序和其他目的”,也称为 1991 年外国投资法案,经修正。湾。菲律宾国民是指菲律宾公民或菲律宾公民全资拥有的国内合伙企业或协会;或根据菲律宾法律组建的公司,其中至少百分之六十 (60%) 的已发行并有权投票的股本由菲律宾公民拥有和持有;或根据《公司法典》在国外组建并注册为在菲律宾开展业务的公司,其 100% 已发行并有权投票的股本由菲律宾人全资拥有;或退休金或其他雇员退休或离职福利基金的受托人,如果受托人是菲律宾国民,并且该基金的至少百分之六十 (60%) 将归于菲律宾国民的福利;但如果公司及其非菲律宾股东持有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注册企业的股票,则必须拥有两家公司至少百分之六十 (60%) 的流通股本并有权投票由菲律宾公民持有,并且两家公司中至少百分之六十 (60%) 的董事会成员必须是菲律宾公民,这样该公司才被视为菲律宾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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