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9号2 / 1998 年 4 月 - 6 月 [ DOE 部门通告编号。 98-03-004, March 11, 1998 ] 实施共和国法案 8479“1998 年下游石油工业放松管制法案”的规则和条例 根据共和国法案 8479 第七章第 23 节“1998 年下游石油工业放松管制法案”能源部与能源监管委员会、环境和自然资源部、外交部、劳动和就业部、卫生部、财政部、贸易和工业部、国家经济和发展局协调科技与民生资源中心为实施本法,特制定、采纳及公布下列规章制度。规则 I 总则 部分 1. 标题 - 这些规则应称为“1998 年下游石油工业放松管制法实施规则和条例 (IRR)”。第 2 节. 范围 - 这些规则应适用于从事石油下游工业的任何、组合或所有活动或业务的所有个人或实体,例如进口、出口、再出口、航运、运输、加工、精炼、储存、分销、营销和/或销售原油、汽油、柴油、燃料油、航空燃料、液化石油气、煤油和本文定义的其他石油产品,以及直接进口精炼石油产品的个人或公司供自己使用或要求。这同样应包括石油产品的混合、回收和/或再加工的活动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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