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净开放外汇头寸限制的制裁/处罚[BSP 通函]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8年03月13日
(纳尔)卷。 9号2 / 1998 年 4 月 - 6 月 [BSP 通函,1998 年 3 月 13 日] 对违反净未结外汇头寸限制的制裁/处罚 根据 1993 年 2 月 25 日货币委员会第 311 号决议,将对银行实施以下制裁发现违反未平仓外汇净头寸限额: 1. 银行在超过 CB 1327 号通知规定的外汇头寸允许限额之日,即被视为违反净超买或净超卖外汇头寸限额,如修正。此类银行应受到以下罚款: 每个日历月 每日罚款 第一个违规银行日 P 10,000.00 第二个违规银行日 P 20,000,00 第三个银行违规日及以后,或者如果银行的外汇头寸超额是任何银行工作日允许限额的 30% 或更多,无论银行是否在第一、第二、第三或更多天违规 P 30,000.00 2. 此外,应对以下非货币制裁银行违规行为被视为: 1) “长期”,即违规行为在一个日历月内持续超过 3 个银行工作日,但超额头寸低于允许限额的 30%; 2.“滥用”,即违规行为在一个日历月内持续超过3个银行工作日,且超额头寸达到允许限额的30%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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