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允许在菲律宾从事受监管职业的外国专业人士注册指南[中国第 4 号决议] 98-547, S. 1998]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8年01月20日
(纳尔)卷。 9号1998 年 7 月 - 9 月 3 日 [ 中国第 3 号决议98-547, S. 1998, January 20, 1998 ] 法律允许在菲律宾从事受监管职业的外国专业人士注册指南 鉴于菲律宾宪法第 XII 条第 14 条规定:“[T]he practice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菲律宾的所有职业仅限于菲律宾公民。鉴于,上述宪法禁令的例外情况是—— 1. 设立各种专业监管委员会和专业监管委员会的法律—— (a) 允许外国专业人士通过互惠在菲律宾执业; (b) 允许外国专业人员被要求进行咨询,或为特定的设计、安装、施工、示范、特定的调查、特定的任务或项目或提供某些特定的服务,其服务仅限于他们所从事的特定/特定工作称为; (c) 允许外国专业人士被聘为专业领域的技术官员、教授、顾问、交流教授或讲师; (d) 允许附属于国际机构或组织的外国专业人士在菲律宾执行某些特定工作,前提是他们应将其实践限于分配给他们的特定工作; (e) 允许外国专业人士受雇或与政府签订合同担任专家、顾问或顾问,以及 (f) 允许国际知名的外国专业人士在其所选专业或其分支机构中享有盛誉,并且由于缺乏当地专家,或者他们的服务将促进菲律宾专业的发展以实践他们的专业,他们的服务是迫切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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