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马尼拉大都会地区和其他目的的源头进行适当垃圾管理的条例[MMDA 第 20 号条例99-004]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9年02月25日
(纳尔)卷。 10号1 / 1999 年 1 月 - 3 月 [ MMDA 条例编号。 99-004,1999 年 2 月 25 日] 马尼拉大都会区源头和其他目的的适当垃圾管理条例其居民免受疾病和公害;鉴于,第 7924 号共和国法案授权马尼拉大都会发展局 (MMDA) 制定政策、协调和规范马尼拉大都会有关适当和卫生废物管理和处置的所有计划和项目的实施;鉴于根据同一法律,MMDA 的健康和卫生问题扩大到包括城市保护和污染控制,通过制定和实施政策、规则和条例、标准、计划和项目来促进和保障健康和垃圾的卫生。鉴于,MMDA 理事会卫生和废物管理委员会已咨询卫生部、环境和自然资源部、地方政府单位、非政府组织、人民组织、学术界和公众的有关部门在 1999 年 1 月 28 日和 1999 年 2 月 18 日举行的委员会会议上,就本条例的可行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进行了讨论;鉴于,相关机构、LGU 和组织的主管部门以及 MMDA 对应部门随后进行了技术审查,在此期间对拟议条例提出了澄清性意见和建议;现在,因此,根据 Sec。 RA 7924 第 6 条,本法规特此颁布并由马尼拉大都会委员会通过,即: 第 1 节适用范围。 — 以下规定适用于整个马尼拉大都会地区,家庭、公司、公司、商业或商业机构、机构、住户、业主、租户、工业机构承租人、垃圾收集者、处置区经营者和垃圾经销商应遵守、私人拾荒者和所有其他在马尼拉大都会产生、积累、储存、收集、运输、加工、处理、利用和处置垃圾或其他废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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