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在捕鱼中使用超灯[BFAR 行政令第 10 号。 204, S. 2000]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0年08月14日
(纳尔)卷。 11 NO.3 / 七月 - 九月。 2000 [ BFAR 行政命令编号。 204, S. 2000, August 14, 2000 ] 根据 R.A. 第 44 和 93 节限制在捕鱼中使用超灯第 8550 号,特此发布限制在菲律宾水域捕鱼中使用超灯的命令,以供所有相关人员参考、指导和遵守。第 1 节。定义。 — “超光”也称为“魔灯”,是一种使用卤素或金属卤化物的强光,无论是淹没在海面还是位于或位于海面以上,由镇流器、调节器、电缆和插座组成,其电源来自发电机、电池、发电机或船的主机。第 2 节. 禁止。 — 在市政水域捕鱼/作业时使用超轻型船操作市政和商业渔船,或使用超过此处规定的功率的商业渔船在市政水域以外捕鱼/作业是非法的:小型商业渔船(3.1 至 20 GT) - 每艘船 20 KW b.中型商业渔船(20.1 至 150 总吨) - 每艘船 36 千瓦 c.大型商业渔船(超过 150 总吨) - 每艘船 40 千瓦 前提是,地方行政长官可在与其 FARMC 协商后向任何政府或私人研究机构颁发在城市水域内使用超轻型渔船捕鱼的无偿许可证和教育机构进行研究、实验、教育和科学目的,并由渔业和水产资源局(BFAR)局长与 NFARMC 协商,在市政水域以外的区域,两者均应遵守以下条款和条件:上述地方行政长官或BFAR主任可能分别认为明智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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