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备忘录通函编号99-011(针对 PUV 运营商的乘客意外保险要求)[LTFRB 备忘录通函编号。 2000-010]
(纳尔)卷。 11 第 2 号 / 2000 年 4 月 – 2000 年 6 月 [ LTFRB 备忘录通函编号。 2000-010,2000 年 3 月 31 日] 修订备忘录通函编号。 99-011(针对 PUV 运营商的乘客意外保险要求) 该委员会于 1999 年 6 月 22 日发布了关于 PUV 运营商的乘客意外保险要求的第 99-011 号备忘录通告,其中第六和八段内容如下:“此外,为确保我们道路沿线的公共安全,并考虑到事故随时可能发生,特此指示所有客运公用事业运营商在宣誓后提交本备忘录通函的合规证明,并附上保险单副本或承保范围证明,在本命令生效后六十 (60) 天内,在其中详细说明 LTO 牌照、所涵盖单元的电机和底盘编号、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决定的案例编号以及所提供或持有的特许经营权的类型. xxx xxx xxx 如未能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获得上述保险单/承保范围,PUV 运营商的公共便利证书将被暂停,直至运营商遵守本通知。如果自最初暂停之日起十五 (15) 天后,经营者仍未提交任何合规证明,则可处以吊销向有关经营者颁发的公共便利证书的处罚”。在该通知的实施过程中,卡车出租经营者通过他们的协会要求他们不受该通知的约束,因为他们不载客。经对此事进一步认真审议,本委员会特此删除上述备忘录通函第 6 段和第 8 段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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