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3 号1-2 / 2002 年 1 月-3 月 [ 部门命令编号。 14, S. 2001, December 18, 2001, December 18, 2001 ] 私人保安行业保安人员和类似人员的雇佣和工作条件的指导方针 为了确保私人保安人员享有最低利益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特此发布这些准则以供所有相关人员遵守。部分 1. 覆盖范围。本公告适用于所有私营保安机构或经营者、其负责人或客户、所有允许直接雇用保安人员的公司以及所有保安人员,无论是机构还是公司雇员,以分别遵守现行劳工标准法律和好处。第 2 节。术语的定义。为本指南的目的,定义了以下术语: “委托人”是指由安保服务承包商为其提供安保工作、服务或工作的任何雇主、公司或机构,无论该安排是否包含在书面合同中。湾。 “保安服务承包商”是私人保安机构的同义词,是指任何个人、协会、合伙企业、公司或私人公司,他们与个人、公司、办公室和组织签订合同、招聘、培训、提供或派遣任何保安人员或类似人员,无论是私人的还是公共的,以满足菲律宾国家警察可能批准的安全需求。部分 3. 就业状况 3.1 雇主-雇员关系。 — 保安服务承包商是其保安人员和类似人员的雇主。根据《劳动法》规定,根据委托人与服务承包商的连带责任,除非拥有私人保安机构,否则指派保安人员的委托人被视为未支付工资和其他与工资相关的福利的“间接雇主”,由委托人管理或控制,或事实表明委托人控制执行保安服务的方式或该机构直接雇用的保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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