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临床实验室的建立、运营和维护的规章制度59, S. 2001, 2001 年 11 月 19 日]
(纳尔)卷。 13 号1-2 / 2002 年 1 月-3 月 [ 行政命令编号59,S. 2001,2001 年 11 月 19 日,2001 年 11 月 19 日] 菲律宾部分临床实验室的建立、运营和维护的规章制度 1. 标题:本行政命令应称为“规章制度”菲律宾临床实验室的建立、运营和维护。”部分 2. 权限:发布这些规则和条例是为了实施 R.A. 4688:符合 E.O. 的临床实验室法102 秒。 1999 年:重新调整卫生部的职能和运作。卫生部 (DOH) 应通过卫生监管集群中的卫生设施和服务局 (BHFS) 行使本规则和条例规定的监管职能。第 3 节 目的:颁布这些规则和条例是为了保护和促进人们的健康,方法是确保临床实验室的可用性得到适当管理,资源充足,通过遵守质量标准具有有效和高效的性能。第 4 节范围: 4.1 这些规定应适用于所有执行以下任务的实体;临床实验室的活动和职能,包括对人体和其他相关组织、体液的任何或所有样本的检查和分析;来自人体的分泌物、排泄物、放射性物质或其他物质,用于确定获取此类样本的人体内是否存在病原微生物、病理过程或状况: 4.2 这些规定不包括政府实验室进行的实验室检查,仅限于抗酸杆菌显微镜检查、疟疾筛查和宫颈癌;筛查,前提是他们的服务被宣布为获得许可的政府临床实验室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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