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爆炸物和有毒或有毒物质处理被没收的鱼和其他捕捞物品[BFAR 渔业行政令第206 秒。 2001]
(纳尔)卷。 12号2 / 1 月 - 2001 年 3 月 [ BFAR FISHERIES 行政命令 NO. 206 秒。 2001 年,2001 年 5 月 17 日] 根据 R.A. 第 88 节,通过爆炸物和有毒或有毒物质处理没收的鱼和其他钓鱼物品8550号,关于处理爆破捕捞和使用有毒物质捕捞被扣押的鱼品和其他物品的令,现印发给有关部门,供参考和指导。第 1 节. 关于爆炸捕捞案件 a) 每当渔业和水产资源总监、农业部/渔业和水产资源局 (BFAR) 或渔业和水产资源局 (BFAR) 授权的鱼类管理员或 BFAR 执法人员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没收怀疑被在渔船、集市或者其他地方用炸药捕获的,应当抽取足够的样本,并立即检查以确定是否用炸药捕获。待检验结果出炉后,不得将鱼从船上卸下或在市场上出售。 b) 取样检查的样品重量至少应为 100 克。鱼样品的理想数量是大鱼的三到五 (3-5) 块或小鱼或鱼种的十到二十 (10-20) 块。这些应冷冻或装在冰中,然后提交给最近的受过专门训练以检查炸药捕获的鱼的鱼类检查员或任何市政卫生办公室或犯罪/医院实验室进行检查。 c) 经检验,鱼样为爆捕阳性的,应留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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