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 MC NO. 99 年 4 月 3 日(实施国际卫星通信指南)[NTC 备忘录通告编号05-06-2003]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3年06月10日
(纳尔)卷。 14 号2003 年 4 月 1-2 日 - 2003 年 6 月 [ NTC 备忘录通知编号。 2003 年 5 月 6 日,2003 年 6 月 10 日] 对 MC NO. 的修正4-3-99(国际卫星通信实施指南)根据 RA 7925,公共电信政策法,第 3846 号,经修订,无线电控制法和 EO 第 467 号,国际卫星通信政策,国家电信委员会特此修改秒。 MC No. 4-3-99 的第 1 条,包括以下内容:“此外,如果联合国(UN)的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政府组织认可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则可以直接访问任何国际固定和/或移动卫星系统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 菲律宾的设备用于访问上述联合国机构或国际政府组织的全球网络; b. 联合国机构/国际政府组织不得向公众提供商业卫星接入; c. 现有正式授权的菲律宾公共电信实体未提供服务; d. 现有菲律宾卫星系统运营商无法满足空间段容量要求;以及 e.外交部证明该机构与联合国或国际政府组织的隶属关系rses 它的应用程序。”任何与本协议不一致的通函、命令、指南或其部分均被视为已相应修改或取代。本通函应在一般发行的报纸上发表后十五 (15) 天生效,并且三 (3) 份经核证无误的副本提供给 UP 法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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