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5 号2004 年 10 月 3 日至 4 日 - 2004 年 12 月 [ERC,2004 年 10 月 27 日] 为住宅电力消费者实施《大宪章》第 7、8、14 和 28 条的指南 根据第 9136 号共和国法案第 41 条的规定,又称《电力行业改革法》和《住宅用电大宪章》第 36 条,能源监管委员会特此颁布本指南,以实施《住宅用电消费者大宪章》第 7、8、14 和 28 条。第 I 章 一般规定 第 1 节 标题。 - 本文件称为《住宅用电大宪章》第 7、8、14 和 28 条实施指南。第 2 节。术语的定义。就本指南而言,以下术语是指: (a) 账单押金是指配送公用事业公司为保证账单支付而向客户提供的新服务和/或附加服务相当于一个月的预计账单的押金; (b) 消费者或客户或最终用户是指由相关配电公司供电的电力公司的注册客户或注册客户授权占用该场所并享受电力服务的任何人; (c) 配电公用事业是指任何电力合作社、私营公司、政府拥有的公用事业或现有的当地政府单位,它们拥有独家特许经营权或法律授权向最终用户配电; (d) 能源管理委员会或委员会或 ERC 是指根据第 1 号共和国法案创建的独立监管机构。...
住宅电力消费者实施《大宪章》第 7、8、14 和 28 条的指南[ERC]pdf预览版住宅电力消费者实施《大宪章》第 7、8、14 和 28 条的指南[ERC]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