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第 2 号共和国法案授予的免税和特权。 9182,否则称为“2002 年特殊用途车辆 (SPV) 法案”[BIR 收入条例编号6-2004]
(纳尔)卷。 15 号2004 年 7 月 3-4 日 - 2004 年 9 月 [ BIR 收入条例 NO. 6-2004,2004 年 3 月 31 日] 实施第9182,否则称为“2002 年特殊用途车辆 (SPV) 法案”第 1 章一般规定第 1 节。范围 - 根据 1997 年国家国内税收法 (NIRC) 第 244 节,与该法案第 22 节有关,特此颁布本条例,以规定利用该法案授予的免税和特权的指导方针和程序。部分 2. 政策声明 - 这些法规的颁布与国家声明的政策一致:发展和维护国家健全的金融部门;湾。解决金融部门的不良资产问题; C。鼓励私营部门投资不良资产; d。消除收购不良资产的现有障碍; e.帮助陷入困境的企业复苏,以增加经济价值;和 f。改善金融体系的流动性,从而推动经济增长。第 3 节. 定义 - 为本条例的目的,术语: “法案”是指第 9182 号共和国法案,也称为“2002 年特殊目的车辆法案”。 “适当的监管机构”是指对金融机构 (FI) 的运营具有管辖权的机构/当局,应包括以下内容: 1) Bangko Sentral ng Pilipinas (BSP) - 就银行而言,包括菲律宾土地银行菲律宾 (LBP) 和菲律宾开发银行 (DBP),以及获得 BSP 许可的融资公司和投资公司的信托和准银行职能; 2) 财政部 (DOF) - 就菲律宾存款保险公司 (PDIC) 和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 (GOCC) 而言,在被视为时与对上述金融机构具有主要管辖权的其他机构协商由 DOF 适当; 3) 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 对于融资公司和投资公司,除了它们的信托和准银行职能,或不受 DOF 或 BSP 管辖的任何合格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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