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8号1/1 月 - 2007 年 3 月 [ MTC 决议编号。 04, SERIES OF 2006, July 20, 2006 ] 确保 STCW '95 证书的持续有效性 鉴于,经修订的 1978 年 STCW 公约(修订版 STCW 公约)第 I/11 条第 1 款(证书的重新验证)要求每个持有根据除第 VI 章以外的任何公约签发或承认的证书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在海上服役或打算在岸上一段时间后返回海上,为了继续有资格从事海上服役,应被要求间隔不超过五年,以达到第 I/9 条规定的健康标准;并根据 STCW 规则第 A-I/11 节建立持续的专业能力。鉴于修订后的 STCW 公约第 I/2 条第 3 款(证书和签注)要求,只有在公约的所有要求均已满足的情况下,才能签发公约第 VI 条要求的证明证书颁发的签注。被遵守。鉴于,根据经修订的 STCW 公约第 IV 章和/或 V 章的资格,向专业监管委员会 (PRC) 申请颁发/重新验证其 STCW 适任证书和认可证书(STCW '95 证书)的海上甲板高级船员,需要分别提交通用运营商证书(GOC)和相应的国家评估中心(NAC)证书。鉴于另一方面,根据修订后的 STCW 公约第五章的资格,向中国申请颁发/重新验证其 STCW '95 证书的轮机员需要提交相应的 NAC 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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