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8号2007 年 10 月 4 日至 12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技术委员会第 2 号决议] 06, S. OF 2007, September 27, 2007 ] 从 X 射线技术中划定放射技术的实践范围 鉴于 R.A. 第 4 节和第 5 节第 7431 号,被称为“1992 年放射技术法”,分别提供 X 射线技术和放射技术的实践;鉴于,上述法律第 3 节定义了 X 射线技术 (A.) 和放射技术 (B.);鉴于,X 射线技术应由正式注册并获得许可的 X 射线技师实施;放射技术,由正式注册和许可的放射技师;鉴于,放射技师可以练习 X 射线技术,因为他/她的练习范围涵盖了前者;鉴于,X 射线技师不能练习放射技术,因为他/她的练习仅限于 X 射线技术;鉴于,X 射线技师,尽管他/她已正式注册和许可,但从事放射技术或超出其执业范围,应根据 R.A. 第 26 条(刑事规定)承担刑事责任。违反第7431号;鉴于,一些 X 射线技术专家与放射技术的实践重叠;鉴于,有必要从放射技术的实践中定义和描述 X 射线技术的实践,以解决 X 射线技术人员对后者领域的重叠或侵占;现在,因此,董事会特此决定,正如特此决议一样,发布以下关于 X 射线技术和放射技术实践的指南: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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