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印度和中国 (PROC) 国民从“高风险/受限”类别中除名,并将此类国民重新归类为“有签证/需要签证”类别[BI 备忘录通知编号[MCL-07-003]
(纳尔)卷。 18号2007 年 10 月 4 日 - 2007 年 12 月 [ BI 备忘录通函编号MCL-07-003,2007 年 9 月 28 日] 根据第 613 号联邦法案,将印度和中国 (PROC) 国民从“高风险/受限”类别中除名,并将此类国民重新归类为“需要签证/签证”类别,经修正(1940 年菲律宾移民法),移民局 (BI) 负责移民和公民法的管理和执行,以及在菲律宾接纳外国人。鉴于,根据外交部(DFA)于 2005 年 1 月 3 日发布的第 18-05 号外交服务通告,印度和中国(PROC)的国民不包括在菲律宾就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取消入境签证或可以免签证入境;鉴于,根据外交部 1960 年发布的对外服务通告,印度和中国国民因此被视为高风险个人或受限国民;鉴于,随着时间和环境的推移,人们普遍认为,上述印度和中国(PROC)国民不再对菲律宾国家安全、健康和安全构成威胁;鉴于,印度和中国(PROC)国民实际上已被公认为信誉良好的商人,他们在该国进行了大量投资和交易,并对我们的经济做出了巨大贡献;鉴于,该局于 2007 年 9 月 26 日与司法部 (DOJ)、外交部 (DFA)、劳工和就业部 (DOLE)、旅游部 (DOT) 和 NICA 讨论并征求他们的意见对待和处理这些印度和中国(PROC)国民,这些机构一致同意将这些国民除名和重新分类,并且不存在对国家安全、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的法律障碍或威胁,上述除名和重新分类;现在,因此,根据第 4 号联邦法案中专员的规则制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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