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医提供和经营的导师计划指南[中国牙医委员会第 2 号决议] 16, S. OF 2008]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25日
(纳尔)卷。 20 第 1 号 / 2009 年 1 月 - 3 月 [ 中国牙科委员会第 20 号决议16, S. OF 2008, September 25, 2008 ] 牙医提供和操作的导师计划指南4,(g)(定义和实践范围),牙科委员会规则 I。 2007 年系列第 13 号,“2007 年菲律宾牙科法的规则和条例”,即规定; “导师制”是指由经过广泛培训或获得学位的专家在大学或医院开展的“牙科六个专业中任何一个专业的培训计划,以及特定学科的知识和技能的整合”在认可的牙科大学”;鉴于,由牙医和所谓的牙医研究生培训中心提供和运营的导师计划激增,涉及六个牙科专业:牙髓病学、足牙病学、牙周病学、口腔修复学、口腔外科和口腔正畸学,或牙科个体牙科专家谁想要专业培训;鉴于,其中的教员/教员因正规学术培训不足和/或仅完成本地或国际非正规培训而无法胜任;鉴于,尽管他们不称职,但他们向公众宣称自己是“专家”或“专家”,能够在牙科的某些专业领域传授有价值的和新获得的知识和技能;鉴于,这种做法不仅对牙科专业有害,而且尤其可能对公众构成危险,一般来说,公众可能会被误导,认为参加了由牙医和其他机构提供和运营的导师计划的牙医所谓的研究生培训中心,已经获得了牙科某些领域的专业技能,实际上没有考试等能力基础;鉴于,他们的态度、举止和方法将构成不专业、不道德、不道德和不光彩的行为,要求“牙科委员会对上述注册和许可牙医采取纪律处分和/或根据“修订后的刑法”,或任何衍生法律或法规;鉴于,为了培养和维护研究生特别是公众的利益,必须通过政策和措施的颁布和颁布来规范这些中心的运作;鉴于,董事会有权“(d) 采取或建议此类措施或履行此类职责,这些措施可能被认为适合于促进专业发展和大力执行本法(第 2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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