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9号2008 年 7 月 3 日 - 2008 年 9 月 [ 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 47-2008, June 19, 2008 ] 处理纳税人转移登记申请的程序 虽然税务局的政策是通过向纳税公众提供高效和便捷的服务来有效地为他们服务,特别是在他们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从一个税收区办事处 (RDO) 转移到另一个 RDO,还需要采取一些措施,使为该局税收单位设定的征收目标不会因此类转移而中断,以便更加谨慎地实施可以实现 RA9335,也称为 2005 年的 ATTRITION ACT。由于税务局不能禁止纳税人转移其营业地址,并且由于每个收入单位的目标已经设定并体现在另一份收入备忘录命令中,因此发出本通知以制定处理此事的指导方针。对不属于纳税大户的纳税人提出的工商变更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有效处理。从一个 RDO 到另一个 RDO 的转移应在日历年年底反映在 BIR 数据库中;即使该纳税人实际转移了其营业地址,该纳税人的收款不应记入新的 RDO,但仍应记入旧 RDO;应在位于新税收区办公室 (RDO) 内的任何认可代理银行提交纳税申报表并付款,但纳税人必须在日历年年底之前使用旧的 RDO 代码。这将是经修订的税法第 248 节 A (2) 条关于提交纳税申报表和缴纳税款的地点错误的规定的例外情况;对已提出转让申请的纳税人,由新的RDO在年底向旧RDO出具《转让确认通知书》;应遵守 RMO 40-2004 中列举的所有程序,经 RMO 11-2005 修订,上述程序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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