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O 1-2007 修正案:与进口货物舱单和合并货物舱单有关的处罚3-2009]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09日
(纳尔)卷。 21 第 1 号/ 2010 年 1 月 - 3 月 [ 中国银行海关行政命令编号3-2009, October 09, 2009 ] CAO 1-2007 修正案:与进口货物舱单和合并货物舱单有关的处罚 A. 经 CAO 6-2007 修订的 CAO 1-2007 第 4 节第 4.1 小节特此修订为如下: “4.1 对于航运公司,进口外国舱单 (IFM) 应由有关各方在载运船舶抵达前至少十二 (12) 小时以电子方式提交给 BOC(收件人:MISTG)。货物合并舱单(CCM),如果是无船承运人/货物合并商/联合装​​载机/散货代理,应由有关各方至少在货物到达前六(6)小时以电子方式提交给中国银行(收件人:MISTG)载货船。传输应通过中国银行认可的任何增值服务提供商(VASP)进行”。 B. 废除条款 所有与本协议不一致的订单、备忘录和通函均被视为已废除或相应修改。 C. 有效性 本行政命令自财政部长批准之日起生效。采用:2009 年 10 月 9 日(新加坡元) NAPOLEON L. MORALES 专员批准:(新加坡元)MARGARITO B. TEVES 财政部长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E -Lib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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