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国家职业发展计划,提供必要的协调政策框架,并为所有菲律宾护士的继续专业教育和发展创建适当的基础设施[中国护理委员会第 3 号决议] 22, S. 2009]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19日
(纳尔)卷。 2010 年 4 月 21 日 - 2010 年 6 月 [ 中国护理委员会第 20 号决议22, S. 2009, October 19, 2009 ] 采用国家职业发展计划,提供必要的协调政策框架,并为所有菲律宾护士的持续专业教育和发展创建适当的基础设施,其中共和国法案第 917 号《2002 年菲律宾护理法》规定如下:为我们的护士提供更好的职业前景和有尊严的生活。”第 II 条第 2 节 – 政策声明;和 “xxx 护士必须通过由认可的专业组织或任何认可的专业护理组织提供的继续专业教育持续学习来保持能力:前提是,xxx,继续专业教育的计划和活动应提交给并经董事会批准。” – 第六条,第 28 (e) 节 – 护理实践(最后附带条件);鉴于,同一法律规定“认可护理专业 xxx”——第 III 条第 9 (g) 节——董事会的权力和职责;并且 – (1) “xxx……委员会与经认可的专业组织、认可的专业组织和卫生部协调,特此授权制定和制定综合护理专业计划,以提升专业技能和能力水平护士在该国的临床医生,例如但不限于重症监护、肿瘤学、肾脏和委员会可能确定的其他领域; (2) “该计划的受益人有义务在任何菲律宾医院连续服务至少两 (2) 年。...
采用国家职业发展计划,提供必要的协调政策框架,并为所有菲律宾护士的继续专业教育和发展创建适当的基础设施[中国护理委员会第 3 号决议] 22, S. 2009]pdf预览版
采用国家职业发展计划,提供必要的协调政策框架,并为所有菲律宾护士的继续专业教育和发展创建适当的基础设施[中国护理委员会第 3 号决议] 22, S. 2009]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