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服务部门 (GSS) 机动车辆保管人操作指南和程序的实施 [LTO 备忘录]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05日
(纳尔)卷。 20 NO.2 / 2009 年 4 月 - 6 月 [ LTO 备忘录,2009 年 6 月 5 日] 通用服务部门 (GSS) 机动车辆保管人的操作指南和程序的实施 鉴于 3 月 3 日审计委员会的审计观察备忘录2009 年,有被逮捕的机动车辆被代理人和其他执法单位移交给 LTO 中央办公室的非 MV 保管人。此外,执法人员在没有必要的机动车扣押收据(IRMV)和临时运营商许可证(TOP)的情况下将机动车移交给保安人员。这些机动车辆停放在/存放在 LTO 大院/扣押区域内,并在不收取必要罚款/处罚的情况下被释放。这种做法剥夺了政府的收入和急需的停车位或扣押位,这些停车位或扣押位可用于合法扣押的机动车辆。根据 COA 的建议,将 LTO 中央办公室被扣押的机动车辆的保管移交给总务科(GSS),并为加强对被扣押机动车辆的保管的控制,特制定以下操作指南和程序: GSS 机动车保管人: 1. 接收被扣押的机动车 1.1 逮捕人员 (AO) 应在机动车保管人 (MVC) 验证的扣押区完成机动车扣押收据 (IRMV)。 AO 应完成以下工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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