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验证 LTO IT 系统中的排放测试结果[LTO 备忘录通告编号。 ACL-2009-1171]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23日
(纳尔)卷。 20 NO.3 / 2009 年 7 月 - 9 月 [ 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ACL-2009-1171, June 23, 2009 ] LTO IT 系统中排放测试结果的强制性验证第 RIB-2006-790 号题为“LTO IT 系统中排放测试结果的强制验证”特此修订,以包括对其他机动车辆类别的烟雾排放测试的强制验证,特别是具有排放合规证书的出租车辆(CEC) 由经过正式认可和授权的私人排放测试中心 (PETC) 颁发。因此,LTO 评估人员在处理机动车更新登记时应遵守以下准则: 1. 在系统中验证是否有上传的烟雾排放测试,如评估人员工作步骤的排放选项卡中反映的那样,否则,评估人员应拒绝交易; 2. 验证发烟测试结果是否为“通过”,否则,评估者拒绝交易;所有被发现违反本备忘录通函的有关人员均应得到相应处理。所有与本协议冲突的订单/备忘录均被视为已被取代。为了严格遵守和适当的指导。采用:2009 年 6 月 23 日(新元)ARTURO C. LOMIBAO 助理秘书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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