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重新注册程序指南[CDA 办公室令第2009-04]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23日
(纳尔)卷。 20 NO.2 / 四月 - 2009 年 6 月 [ CDA 办公室订单号。 2009 年 4 月 4 日,2009 年 3 月 23 日] 合作社重新注册的程序指南 根据 RA 9520 的第 144 条,也称为“2008 年菲律宾合作法典”,合作发展局特此发布以下程序指南重新注册合作社。部分 1. 范围 - 本程序指南应涵盖符合 RA 9520 和为此目的发布的 MC 的合作社重新注册的分步程序。第 2 节. 何时注册 - 合格的合作社可以在 2009 年 3 月 22 日至 2010 年 3 月 23 日期间提交重新注册申请。 第 3 节. 谁可以注册 - 所有在管理局注册和确认的合作社,无论其类型和类别均符合RA 9520. 已被取消或下令解散的合作社将被取消重新注册的资格。部分 4. 在哪里注册 - 所有初级和二级合作社的重新注册申请均应在合作社注册的相关 CDA 推广办公室 (EO) 提交。三级和特殊类型的合作社应向 CDA 中心办公室提出申请。但合作社已正式将其经营活动和总办事地点转移到其他地区的合作社,应在对其现总办事地址有管辖权的行政区重新登记。部分 5. 要求 - 所有合格的注册和确认的合作社应向最近的管理局推广办公室提交以下文件,即: 1) 注册证书或确认证书的复印件,包括修改证书(如适用); 2) 已注册的合作条款复印件,包括已注册的修改/s; 3) 注册章程的复印件,包括注册的修改; 4)最近一期(2008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原件; 5) 注册费 Php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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