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银行/QB 房地、家具、固定装置和设备重新分类获得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ROPA) 的规定的修正案[BSP 通告第701, S. 2010]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3日
(纳尔)卷。 22号2011 年 1 月 - 3 月 1 日 [ BSP 通函 NO. 701, S. 2010, December 13, 2010 ] 对银行/QB 房舍、家具、固定装置和设备重新分类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ROPA) 的规定的修正案 金融委员会在其 11 月 19 日的第 1644 号决议中2010 年,批准了对将购置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ROPA) 重新分类为银行/QB 场所、家具、固定装置和设备的规定的以下修订,以及发布的财务报告包 (FRP) 的选定部分和时间表根据 2006 年 2 月 3 日第 512 号通知(经修订)和根据 2009 年 2 月 10 日第 644 号通知(经修订)发布的简化 FRP。第 1 节《银行监管手册》(MORB)第 X160.3 小节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手册》(MORNBFI)第 4160Q.3 小节特此修订如下:“第 X160.3/4160Q 小节。 3 将购置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ROPA) 重新分类为银行/QB 场所、家具、固定装置和设备。银行/QB 可以将收购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ROPA) 重新归类为银行/QB 场所、家具、固定装置和设备,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a) 董事会大多数成员事先书面批准已为此类重新分类而获得。批准应体现在董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中,并应包含以下信息:“(1) 罗霸收购日期;”(2) 罗霸财产描述; “(3) 重新分类时罗霸的未结余额;”(4) 将上述财产重新分类为银行/QB 场所、家具、固定装置和设备的特定用途; “(5) 指定未来使用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扩展理由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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