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表的延迟/异地申报[BIR 收入条例编号。 13-2010]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5日
(纳尔)卷。 22号1,2011 年 1 月 - 3 月2010 年 11 月 25 日 13-2010 年 ] 延迟/异地申报纳税 部分 1. 背景 – 对从事税务欺诈或逃税行为的个人和/或实体进行调查和起诉,以及根据国家国内税收法 (NIRC) 是国家政府的一项优先工作。为支持这一努力,以及国税局为有效执行这一任务所做的努力,现发布本条例,以制定和实施更严格的政策和指导方针,以接受迟交和区外纳税申报表通过以下方式: - 授权代理银行 (AAB); - 税收官员(RCO); - 税务区办事处(RDO); - 大型纳税人地区办事处 (LTDO);或, - 大型纳税人部门(LT 部门) 第 2 节。术语定义 - 为本条例的目的,以下词语和/或短语应定义如下:逾期申报 - 超过 NIRC 和现有规则和条例规定的日期提交的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在规定的到期日提交的带有支票付款的纳税申报表,但相关 AAB 在截止/清算时间之后收到并在下一个工作日在批次控制表 (BCS) 中报告,不予考虑作为延迟退货/延迟付款。湾。区外申报——在纳税人注册的 RDO、LTDO 或 LT 部门的管辖范围之外提交的纳税申报表,或者根据 NIRC 和现有规则和法规要求提交的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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