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010 年 7 月 3 日至 9 月 21 日 [ 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VPT-2010-1393, September 13, 2010 ] 实施 RFID 费用退还指南 1.0 目的 本备忘录通函旨在提供有效退还从机动车辆收取的射频识别 (RFID) 费用的规则和程序(MV) 根据交通运输部 (DOTC) 秘书 2010 年 7 月 20 日批准的备忘录进行的注册人。 2.0 覆盖范围 本规则应涵盖 2009 年 11 月至 2010 年 2 月期间支付 RFID 费用的全国所有机动车辆注册人。 RFID 退款只能在退款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到领取 RFID 的地区办事处申请。 3.0 操作程序 3.1 中央区域办事处的职责 3.1.1 LTO-中央办事处 (CO) 应提取存入托管账户的 RFID 费用总额。提取的总金额应通过 LTO 和 Stradcom 同意的借记通知书存入新的信托账户。 3.1.2 Stradcom 应向地区财政部门提供一份已支付 RFID 费用的 MV 注册人的总清单,以供合并。 3.1.3 区域办事处 (RO) 应要求转移与收取的总金额相当的资金,这应由注册人/收款人的总清单和负责转移 RFID 收款的日记账凭证 (JEV) 的支持和存款。...
实施退还 RFID 费用的指南[LTO 备忘录通告编号。 VPT-2010-1393]pdf预览版实施退还 RFID 费用的指南[LTO 备忘录通告编号。 VPT-2010-1393]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