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医疗证明书的第二次修订[LTO 备忘录通告编号。 VPT-2010-1400]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27日
(纳尔)卷。 2010 年 10 月 4 日至 12 月 21 日 [ 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VPT-2010-1400,2010 年 9 月 27 日] 统一医疗证书的第二次修订 鉴于认可医师的众多建议和意见以及中央办公室医师认可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并根据第 RIB- 号行政命令2007 年 5 月 17 日的 2007-012 修订了对认可医师的监督和控制的规则和条例,任何政府或认可医师签发的所有医疗证明均应采用修订后的规定格式,使用随附的白证券纸*。经认可的医生应清楚地写下他的发现/建议,并应使用即使非医务人员也能理解的术语。视力、听力、一般体质、血压、身高、体重、有无传染病等各项指标均应正确填写。应说明申请人的其他影响其适合驾驶的状况的评论/评论。体检证明的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一(1)年。 100,00 菲律宾比索的医疗费收据原件应在经授权的 LTO 执照评估员对其复印件进行认证后,根据要求发放给申请人。此外,政府医生出具的医疗证明不需要包含正式收据,并且应在医疗证明的顶部带有机构的标志。重申所有 LTO 执照中心、推广办公室、地区办事处和 DLRC 的 DQMR 不得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证明形式的医疗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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