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申请在国外设立或收购子公司和附属公司的条件的修正案[BSP 通告第第692章]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3日
(纳尔)卷。 2010 年 10 月 4 日至 12 月 21 日 [ BSP 通告编号692,2010 年 7 月 23 日] 批准申请授权在国外设立或收购子公司和附属公司的条件的修订 根据 2010 年 6 月 25 日的货币委员会第 840 号决议,本手册第 X382.3d 小节的规定《银行条例》(MORB)关于银行从境外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汇出外汇红利的规定现作如下修改: § X382.3 申请批准条件。 X X X 一个。 xxx d.所赚取的所有股息应在支付之日后六十天内汇入菲律宾。为本小节的目的,将上述股息收益或存款/存款再投资于投资银行在国外代理银行开立的账户应被视为符合本小节的要求。 XXX。”本通函在官方公报或一般发行的报纸上公布后 15 天生效。货币委员会:(SGD.) NESTOR A. ESPENILLA, JR。负责人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E-LibCMS)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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